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 被告 張陳玉治
余陳玉 還 陳玉琴 張 陳玉芬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被告 陳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