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71號上訴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迅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