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上訴人松佳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上訴人 陳銘州
闕壯傑 被上訴人 葉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