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關懷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代理人 洪嘉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凱盛生物科│國泰世華商│107年7月31日│80,000元│JM0000000││││技有限公司│業銀行三重│││││││ 丁朝宗 │分行│││││├───┼─────┼─────┼──────┼─────┼─────┼──┤│002│凱盛生物科│國泰世華商│107年8月31日│80,000元│JM0000000││││技有限公司│業銀行三重│││││││丁朝宗│分行│││││├───┼─────┼─────┼──────┼─────┼─────┼──┤│003│凱盛生物科│國泰世華商│107年9月30日│80,000元│JM0000000││││技有限公司│業銀行三重│││││││丁朝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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