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 吳明昌 兼代理人 魏智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秋梅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