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告 邱玲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