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詹金龍 被告 鄭閔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