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一0五年七月一日、一0五年八月二日、一0五年十月十九日、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一0六年五月三日、一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10
5年7月1日、105年8月2日、105年10月19日、105年11月23日、106年2月22日、106年3月23日、106年5月
3日、106年5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