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陳璟璟
黃培欽 被告 戴郁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29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