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8號
原   告 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仁建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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