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聲請人 陳鴻文陳莊秀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莊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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