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王薇甄
被告 詹竣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
法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王薇甄
被告 詹竣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
法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