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5號
原告 曾秀玉
被告 賴沛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5號
原告 曾秀玉
被告 賴沛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