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
原告 吳明山
被告不詳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吳明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書狀中僅記載「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1048號」及訴訟標的「新臺幣3萬元」,然遍觀原告書狀,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收件地址,亦未提出任何訴之聲明、理由、證據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另經本院以「113年度偵字第51048號」檢索結果,該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其所指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