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6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廖國欽 律師被告笙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丁○○甲○○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樹林市○○街62之1號,有原告所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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