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繳納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嗣雖於民國98年5月8日調解不成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調解聲請費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不足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