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60號聲請人 黑田常夫 即日商東亞道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吳明儀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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