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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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己○○
7樓戊○○
7樓共同代理人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7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聲請人即收養人己○○、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及其父丙○○、母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應提出聲請人即收養人己○○、戊○○之健康檢查資料。【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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