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2,
225元(196,000×15+250,815×15=6,702,22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429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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