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43號
原告丙○○
乙○○
共同送達代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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