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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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吳依庭 相對人 黃蘭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事件民國10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事件之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具狀聲請交付該事件10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
三、綜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鄭峻明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