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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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聲請人天地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廷威沈靜濤潘淑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觀之,到期日為民國104年2月14日,台端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2月4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沈廷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靜濤、潘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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