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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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聲請人 張禾薰 相對人 何玉琳 相對人 周良勳 相對人 周茂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玉琳、周良勳、周茂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倘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三、相對人何玉琳、周良勳、周茂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