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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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2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魏永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年11月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1490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魏永詅於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同
年9月8日止,前往被害人 方芬妮 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
○里○○○○街○○○○號之優創文理補習班,在該補習班外牆
為張貼標語、海報等行為,因認被移送人魏永詅之行為係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
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反本法行
為係屬專處罰鍰或申誡以下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
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本法第43條第1項
第1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及法院辦
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之本法案件
事務管轄區分表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於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2條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之行為係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條第2款之規定;惟移送條款係屬專處罰鍰之案件,應由
移送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已如前述,則移送機關所指被移
送人上開違序行為,尚非法院簡易庭之裁處權限。從而,移
送機關將被移送人之行為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
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本院簡
易庭對被移送人魏永詅當無審判權,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本件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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