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之仿冒商品共參拾肆件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明知其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得標有「CHANEL」、「GUCCI」及「LV」圖樣之皮包、皮夾、皮帶、手錶、項鍊及髮飾等商品,均係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而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竟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在台南縣○○鎮○○路○○○號前(新化菜市場內),以每樣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待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共三十四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⑴被告甲○○於警詢中自白。
⑵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及 戴仲懋 於警詢中之指證。
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九三)智商○九四一字第○九三八○二
一○○一○號函暨註冊第九一五三號、第一五二三二四號、第四六六六五一號、第四六六六五二號、第五六七五三四號、第九五五六三○號、第五二九六四九號、第一五○○二四號、第六二六五八○號、第六二八八四七號、第九七五二六號、第二○九二八六號、第六二八八四七號、第七六六六二九號、第一一○四六四號、第一四九六八二號、第四二五五一○號、第六○三○五八號、地八九六一三六號、第八九九一八○號、第四一八○七九號、第三九九八○一號、第三九九八○二號、第八二七二一二號、第九○五九三○號商標註冊簿影本二十五份在卷可稽。
⑷現場查獲照片二十四幀。
⑸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三十四件在案可參。
綜上,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其多次販賣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設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牟利,破壞商標專用權人權益及真正商品表彰價值,其以低價購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再販賣牟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陳列販賣之數量對真正商標權所表彰商品品質及商譽之影響,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仿冒品成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前揭犯行為警查獲之際,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四件,其上印製英商‧布拜里公司擁有之商標,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違反商標法第之罪嫌等語。惟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四件上之印製花樣,係由線條交織而成之方格圖案之皮包皮夾,與英商‧布拜里公司所註冊第九○五九三○號「BURBER
RYSCHECK」商標圖樣相較有別,設色明顯不同,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實際交易情形,係一般常見布料皮包之裝飾圖案,不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識別力,非屬商標之使用,是被告就此部分當無違反商標法罪責之可言。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仿冒商品商標│品名及件數│專用權人├──┼─────────┼────────┼──────────────│一│固喜│皮包五件│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皮夾一件│├──┼─────────┼────────┼──────────────│二│香奈兒│手錶一只│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皮夾三件││││髮飾八件││││項鍊二條│├──┼─────────┼────────┼──────────────│三│路易威登│皮包五件│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LOUIS│皮夾六件│││VUITTON│皮帶一條││││手錶二只│└──┴─────────┴────────┴──────────────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品商標│品名及件數│專用權人├──┼────────────┼────────┼───────────│一│布拜里│皮包一件│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BURBERRY│皮夾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