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民國95年5月25日經本院當庭釋放),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