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1號參加訴訟人甲○○上列參加訴訟人因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乙○○等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參加訴訟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