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35號原告 陳建宏 住高雄市○○區○○街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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