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石林居民眾資料卡捌拾份、已使用過之採血針壹罐、拔罐器柄叁個、拔罐器貳個、未使用過之採血針壹盒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美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08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4月11日確定,100年4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資料卡80份、已使用過之採血針1罐、拔罐器柄3個、拔罐器2個、未使用過之採血針1盒,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石林居民眾資料卡80份、已使用過之採血片1桶、拔罐器柄3個、拔罐器2個、未使用過之採血片1盒,係屬被告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從事醫療行為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9089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