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51號原告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莊瑋婷
蔡惠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聲請費用(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卷),尚欠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