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伯杰具保人曾子湘住臺中市○○區○○路1段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關於被告吳伯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曾子湘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茲因被告於本件審理中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被告到庭,是自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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