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4號上訴人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陳誠斌張進興林亞瑩蘇昌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3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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