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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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三二六七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收受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二十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其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收受該裁定,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