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