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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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志科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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