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林瑞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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