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易字第39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就被上訴人反訴主張超收木門及開關款項部分,提出答辯,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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