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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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營偵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天星」陸台、「龍族」參台、「金蘋果樂園」貳台(以上含IC板玖片)及新台幣柒佰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扣案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天星」陸台、「龍族」參台、「金蘋果樂園」貳台(以上含IC板玖片)及新台幣柒佰拾元,均係共犯即另一不詳姓名成年女子所有,分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所得之物,應與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