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對面夜市設攤販賣上
開盜版VCD光碟片」更正為「˙˙˙對面夜市設攤販賣,意圖散布而陳列、持
有上開盜版VCD光碟片八十二片」,另第五行「˙˙˙又 力某 另於同一時、地
販賣色情猥褻光碟片,」更正為「˙˙˙又力某於同一時、地,意圖販賣而持有
色情猥褻光碟片四十七片,」,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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