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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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兼法 乙○○○住彰化
定代理人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與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