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巳○○
丑○○○申○○未○○玄○○癸○○丁○○庚○○甲○○地○○寅○○A○○○卯○○天○○午○○宙○○黃○○相對人辛○○
B○○○子○○○戌○○亥○○酉○○壬○○己○○宇○○丙○○乙○○戊○○辰○○E○○D○○C○○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九十一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三萬五千零七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六千四百二十二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八百四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五萬二千六百十六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七千六百八十七元││├─────────────┼─────────────┼──────────┤│第二審出差旅費│八百五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百十二元││├─────────────┼─────────────┼──────────┤│共計│六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