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里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95年5月3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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