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文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55元,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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