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3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崇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方崇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崇宇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事實部分補充「方崇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刑期起算日民國99年10月25日至105年1月8日)、2年3月(刑期起算日105年1月9日至107年2月26日)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4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方崇宇於107年8月2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發覺前,主動供承有於同年月2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接受裁判」。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發覺前,主動供承有於107年8月27日施用毒品事實,此有107年8月29日警詢筆錄可稽,被告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獲悉尿液檢驗結果、發覺其施用毒品犯罪嫌疑前,即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就被告此部分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附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被告方崇宇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崇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2年3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07年1月2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未知悔改,於107年8月27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方崇宇為本署發布通緝,經警於同年月29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西門店)內查緝,員警並於同日14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崇宇於警詢坦承不諱,復有採尿同意書、尿液編號對照表(編號:107O-251號)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永明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