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紹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紹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紹宸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12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係於106年6月26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經累進處遇縮刑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3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731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731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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