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夏晨恩夏景川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婉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晨恩即夏景川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執行清算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後,業已將執行所得案款新台幣3,536元分配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該筆款項業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完畢,是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分配完結,有分配通知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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