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吳嘉堅 被告 李宗奭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雷淑雯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