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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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國抗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國抗字第60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林振芳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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