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4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慧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慧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燒烤以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旁停車場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慧芳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D-0000000,毒品編號:DD-0000000、DD-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8月6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①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審訴字第11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①②接續執行後,於104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
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該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一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零點肆柒壹壹公│毒品海洛因│剩餘所持有之第│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克)│成分│一級毒品海洛因│室-台北107年8月│││││││2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柒點叁伍伍伍公│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克)│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室-台北107年8月││││││非他命│2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