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毒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312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志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毒聲字第545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緝字字第416、
417號、107年度聲戒字第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陳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經原審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未敘明任何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請容後補」(本院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